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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廣告收益糾紛業主如何維權

物業糾紛 閱讀(1.81W)

一、物業廣告收益糾紛業主如何維權

物業廣告收益糾紛業主如何維權

物業廣告收益糾紛業主維權方法: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還可以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上規定了,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其中,共有部分指的是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對這些地方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包括是否設定廣告、如何收費、廣告收益如何處分等。

因此,小區內設定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對於小區廣告的收入,應由全體業主享有,物業公司不能私攬。

二、經營廣告是否需要經過小區業主同意?

小區內的所有權可分為三類,一是業主的專有部分,如所居住的房屋;二是業主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裝置,如物業用房、小區綠地、運動場、電梯等;三是屬於市政部門所有的市政電力、市政道路及通訊等設施裝置和場地。

一般來說,商業公司或者個體戶若需要在小區內佈置廣告或展位,其首先會找到物業公司進行協商。若廣告佈置在業主的專有部分,比如房屋陽臺上的,則物業公司需要徵得相關業主的同意;若廣告設定在小區內的電梯、出入口道閘、樓棟外牆等位置的,因其屬於業主共用部位或共有設施裝置,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地,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物業公司雖然經常利用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但我們很少看到或根本沒有看到物業公司對經營情況進行公告公示。在小區內佈置廣告的,如上所述,物業公司必須徵得業主及業主大會的同意,在未同意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不得私自設定廣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因此,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示小區內廣告經營情況,其不得拒絕。

物業是業主選聘出來對小區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服務企業,物業公司通過提供物業服務而獲取相應報酬,業主通過支付物業費而獲取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承擔維護和管理職責。

物業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因此所取得的廣告收入或展位收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該部分收入屬於業主共有,主要應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綜上所述,利用小區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首先,應當徵得業主同意;其次,該部分收入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最後,該部分收入應當向業主進行公告公示,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如果因為這個物業廣告費發生糾紛的話,業主是可以通過上述提到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