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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業糾紛爭議型別指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1.41W)

一、一般物業糾紛爭議型別指哪些?

一般物業糾紛爭議型別指哪些

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佔了大多數。

2、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專案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3、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4、因物業管理公司侵佔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設定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佔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6、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如小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屬物業專門安排人員看管,有些發生在小區地面停放、無專人看管,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導致訴訟。

7、前期物業管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開發商在物業交付過程中引發的爭議,主要有開發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圖紙資料不全的設施、裝置、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受損引發的爭議;開發商未兌現減免物業管理費、交付配套設施的承諾或存在延期交樓、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爭議等。

二、物業與業主調解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1、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於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或相關的規定過原則,所以加快立法的步伐,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對各類主體之間的責職進行明確,如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促進物業管理規範化運作,對物業管理行業中的不規範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規範地發展,更好為業主服務。

2、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好壞關鍵是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物業管理應當具有一支專業化的隊伍。同時應當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准入門檻,嚴格實行資質要求,管理人員應當持相應的技術證書上崗。定期對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業務水平。加大考核的力度,對於服務意識差,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適應崗位的要求要堅決下崗。

3、加大物業服務範圍的透明度。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專案,收費標準要向小區業主公佈,接受監督。特別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儘可能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不能出現含糊不清,過於原則的條款,以便雙方發生糾紛時,才能有據可依,以防糾纏不清。

4、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要經常保持聯絡,物業管理公司要經常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瞭解業主對物業服務中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改進服務中不足。業主在遇到問題時也要主動與物業管理公司聯絡,提出自己的想法,物業管理公司要耐心進行解釋,如雙方發生糾紛要先行友好協商處理,或通過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避免雙方矛盾激化。

5、業主增加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業主往往由於沒有充分證據來反駁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所以敗訴佔大數。業主平時要注意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對相關的規定有所瞭解,同時要注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這對其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糾紛的協調處理,增加法碼,也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6、加大物業服務訴訟糾紛的調解工作。對於物業糾紛案件涉及面廣、物件多。在審理時應著力從調解方式處理問題為主,以鈍化雙方的矛盾糾紛為目的,通過對雙方進行思想疏導,法制宣傳,解決認識誤區,使雙方清楚認識到自身存在不足,多做調解工作,謹慎判決。審理中不能完全拘泥證據規則,要多到現場看看,多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判決時要查明事實,明確責任,避免處理不當引發更多的矛盾糾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在與物業產生糾紛以後,可以通過加強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溝通協調來解決相關的糾紛,並且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並且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能力。同時要健全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產生糾紛時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