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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97W)

一、勞動爭議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勞動爭議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勞動爭議糾紛的主要型別有: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過期,法院將不再受理。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可以走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

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經過仲裁,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