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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物業糾紛指哪些情況?

物業糾紛 閱讀(3.07W)

一、對於物業糾紛指哪些情況?

對於物業糾紛指哪些情況?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實踐中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甚至是房地產開發商派自己的“人馬”管理樓盤,未辦理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手續,未與業主訂立物業管理合同等等。

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

物業費用的收取應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服務相適宜的原則,收取標準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

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糾紛

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但實踐中此類糾紛的發生原因十分複雜,因此,處理此類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未經業主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利用物業設定廣告等經營性設施,或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他人等等。

二、物業糾紛的處理方式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對於物業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物業矛盾事項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