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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糾紛型別

物業糾紛 閱讀(9.05K)
物業服務糾紛型別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加強房管部門監管以及相關政策引導

在我國,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部門為房管局的物業科,要從源頭上減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數量,物業管理部門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巨集觀指導。筆者認為完善科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投標制度,讓有資質的服務意識強的物業服務企業來競標,定期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對不符合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發出整改通知,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整頓等一系列措施均可保障物業服務的質量和效果,減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數量,並有利於和諧社群的建設和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公益性,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也具有公益性,特別是在公共設施的維護方面更體現了公益性特徵,物業管理部門可出臺相關政策引導,通過各種方式引導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業主自動履行自己的職責,只有提高履行合同義務的自覺性,才能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才能促使業主自覺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主動履行業主的義務,從而共同促進物業企業的發展,建立一個優美和諧的生活環境,實現雙贏。


  2、成立社群調解組織,調處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為依據,對糾紛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隨著近年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逐漸增多,筆者認為在社群設立專門的調解組織已很有必要,社群調解組織的成員可由社群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主任、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人員、社群法官等組成。一旦發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時,首先由社群調解組織居中調處,對爭議大、矛盾突出的糾紛在調解無果後告知雙方當事人可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基於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業主一方人數眾多,達到完全意見統一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在是否願意調解、是否願意接受調解的結果方面,可以通過全體業主表決決定,也可以採取類似於《物權法》中的業主專有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和業主佔總人數的雙重比例的辦法來決定。在社群調解組織的調解下,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就有關糾紛的解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自覺履行,不僅能維持和睦融洽的鄰里關係,也有利於建立和諧舒適的社群,更有助於提高物業服務的質量和標準。


  3、法官進社群、現場釋法解決糾紛

社群法官機制雖不是新生事物,但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頻發的背景下法官進駐社群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法官進社群主要是指社群所在地法院定期派駐法官進社群進行法律宣傳、諮詢和訴前調解糾紛,收到了良好成效,筆者認為該項舉措有助於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有效推動和諧社群的建設,尤其對於社群內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解決可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如前所述,社群法官可作為社群調解組織的成員,根據生活經歷和自身審判經驗,深入社群開展法律宣傳,定期或不定期走訪社群瞭解社群民情,就地開庭起到“審判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有效化解發生在社群內的各種糾紛,尤其是幾年來逐漸增多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此外,為了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由社群法官獨自調解糾紛,對於經驗豐富的民事法官,通過釋法明理,能有效解決大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有效地節約了司法資源,並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筆者認為要做好該項工作,必須堅持把“法官進社群”與普法、依法治理相結合,與人民調解工作相結合,與司法公開相結合。對法官個人來講,一是要當好普法宣傳員,二是要當好矛盾調解員,三是要打造綜治社群服務平臺。這些做法既能使已經發生的矛盾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防止擴大化,也能隨時掌控社群的動態,將潛在的糾紛和問題扼殺在搖籃當中,使糾紛在還沒有惡化之前,就得到緩解,並最終得以消化。


  4、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後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仲裁對有效解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有著重要的意義。仲裁一般以雙方自願為前提,範圍一般為民商事糾紛。仲裁程式相對於解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其他方式具有自願性、專業性、靈活性、快捷性、獨立性等特點,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及時、公正、有效地解決提供了程式保障。事實上,許多物業服務企業在預先設定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已載明如有糾紛交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這表明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物業服務逐步走向社會化、專業化和市場化的必然趨勢。適用仲裁方式解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既能節約司法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完善相關法律依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司法是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屏障,當事人在窮盡了所有的解決方式後仍然不能解決糾紛時,會選擇訴訟途徑。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目前我國物業服務合同方面的糾紛大部分進入了民事訴訟程式,但在該類糾紛的審理中,法院遇到了重重障礙,主要原因在於我國物業服務合同相關的立法層次低、行政色彩濃,規定過於概況,操作性不強,實踐中,法院審理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時,通常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為依據,但是這些法律並無直接關於物業服務的內容,《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又過於原則,造成了法院對該類糾紛的法律適用難。由於我國物業服務合同方面的法律依據不足,政策引導不夠,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前文已有敘述,在此不再贅述。因此要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統一適用,更好地解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就需要制定物業服務合同方面的相關法律,提高物業服務立法層次,統一規範物業服務活動,明確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中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建立配套的實施細則,細化物業服務合同,指導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促進物業服務合同的科學化和規範化,進一步促進物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所以按照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幾種解決方式進行即可,如果不是很嚴重的糾紛儘量不要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畢竟這種方式相對的消耗時間,成本較高,用這種方式來解決問題並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