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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物業糾紛有哪些型別?

物業糾紛 閱讀(1.24W)

一、現在物業糾紛有哪些型別?

現在物業糾紛有哪些型別?

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佔了大多數。

2、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專案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3、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4、因物業管理公司侵佔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設定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佔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6、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如小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屬物業專門安排人員看管,有些發生在小區地面停放、無專人看管,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導致訴訟。

二、物業管理糾紛成因

造成物業管理糾紛的原因很多,例如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已制定的有關法規可操作性差,未能合理規範物業服務企業、明確業主委員會的合法地位,政府對其派出機構(如居委會)針對物業管理的責任和許可權沒能準確界定。從法律角度分析,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原因包括:

1、物業管理企業的不規範行為使該行來年於比較被動的局面。有少部分物業管理企業素質不高,缺乏現代化物業管理技能,日常工作中不能按合同、制度辦事,工作方法簡單,態度生硬,使一些本可以協商解決的矛盾激化。

2、物業管理工作作為一種商品消費觀尚未完全確立,雖部分業主已感受到了物業管理新體制的優越性,但也有部分業主還未真正理解物業管理, 造成了對物業管理企業絕對服務和無限責任意識的擴張。有部分業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濟義務、應由政府承擔的治安職能、應由公用事業企業承擔的經營管理職 能都歸結為物業管理責任。

綜上所述,造成物業糾紛的原因多種多樣,發生的物業糾紛型別也有很多。我們在享受優質的物業服務同時,也要自動自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我們相應的義務,營造一個良好的小區生活範圍,與提供物業服務方形成良好的相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