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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出租人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房屋租賃 閱讀(7.86K)

危房出租人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一、危房出租人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要看情況,如果房東事先知道是危房,還要出租給租客,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如果是出租後才知道的,不能要求賠償,可以要求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是因為出租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是要賠償承租人的損失的。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違約金收取,當事人約定定金的按定金收取,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承租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如火災燒燬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於標的物的毀損均無過失,但由於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經不可能實現,因此,雙方當事人均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且相互之間無須承擔責任。

二、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出租人是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提前收回房屋,同時不需要承租人同意。

1、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如果出現如此情況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時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雖然沒有給租賃物造成損害,但經出租人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原狀仍未恢復。

3、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出租方成為危房,就應該繼續出租,出租人明知還出租的,其解除合同後要給對方賠償,支付違約金,一般都是雙倍押金或者一個月租金。當然,在房屋租賃期間因為自然災害導致房屋成為危房的,應該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