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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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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怎麼計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怎麼計算?

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從法律上講,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採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

比如約定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2、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如果在進行租房後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去執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允許就擅自將房屋進行轉租,或者是未經允許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結構等情況後,因為承租人做出了違約行為出租人也是可以與之解除租賃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