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賠償金怎麼計算?

房屋租賃 閱讀(2.87W)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賠償金怎麼計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賠償金怎麼計算?

計算方式是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計算,違約賠償金是不超過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並且如果是承租人已經交納了租金的,還應當將租金退回給承租人,一般是有租房合同,按照租房合同的約定辦理;如租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條款或沒有租房合同,其退房已經違約,如給你造成損失,你可以扣除合理損失和實際租住期間的房租後,餘款須退還對方。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嗎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三、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在民法典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因此,對於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並且在合同中寫明,可以參考下列方式:

(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出現違約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是主張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如果是出租人在出租期間內享有出售租賃物的,承租人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是承租人在知道出售訊息的十五天之內不作出迴應的,就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