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屋租賃律師解答>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賠償

房屋租賃律師解答 閱讀(3.31W)

如果是因為出租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是要賠償承租人的損失的。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違約金收取,當事人約定定金的按定金收取,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承租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