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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房屋租賃 閱讀(1.16W)

房屋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當事人之間要是建立了房屋租賃關係的話,此時不管是作為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固然享有一定的權利。但與此同時也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出租房子的過程中近年來總會出現一些糾紛,很多都是因為雙方並不明確自己有哪些義務。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告訴大家房屋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一、房屋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1)租房屋的權利。這是基於所有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法定權利。

(2)收取租金的權利,這是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確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的用途,並對修補、擴建行使決定權。定期對出租房屋行使檢查權。

(4)提前收回自住的權利。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這權利,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當然如果是約定的或顯然是明顯合理的原因,應該是允許的,規章規定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如收回讓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給年邁長輩居住。境外有法律規定基於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兩年之內不得出租。

(5)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可行使索賠的權利。行使這權利在於法理由,根據建設部的規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行使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

(6)合同期滿收回房屋的權利。合同期滿,是否同意續簽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權利。

房屋出租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房東,但在實際租賃房屋的時候,一定要讓對方出具相應的身份證件,避免租到轉租的房屋,這樣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至於房屋出租人有什麼義務,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若出租人不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承租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