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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解除要哪些法定條件

房屋租賃 閱讀(1.5W)

租賃合同的解除需要具備的法定條件有: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出租人交付租賃物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的、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未按約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的、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換租的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租賃合同的解除要哪些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