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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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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於,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注意哪些事項?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要明確約定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的地點,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2、租賃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定期的租賃合同就是雙方沒有約定合同的期限,對於此合同只要簽訂同樣也是屬於合法的,如果雙方要解除合同的話,也是不會受到期限的限制性,但前提在解除時必須要在合理的期限通知對方,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