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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1.47W)

買賣不破租賃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三、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的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因此房屋租賃違約金不能確定一個明確數額的限額,只能在個案中根據對方的損失大小,並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因素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正是因為承租狀態當中的房子賣出去之後,原始租賃合同有效,才將這種情況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如果之前就已經解除了合同,或者因為承租人違約而解除了合同的話,那麼從始至終都是不存在買賣不破租賃的。總之,解除合同和買賣不破租賃是沒有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