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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的責任還繼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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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的責任還繼續嗎?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甲乙雙方均有各自的責任,到期時承租方應按照合同內容主動搬離,出租房注意檢查自身有無損失。房屋出租的協議應該將各項房屋具體情況和甲乙雙方資訊寫清,並寫清到期時是否續租,否則預設為合同到期,不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的責任還繼續嗎?以下是相關資訊:

一、雙方應有的責任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

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裝置,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裝置和衛生間裝置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三)住房用途

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六)住房修繕責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七)住房狀況變更

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八)轉租的約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於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九)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於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二、到期時雙方續約權利、責任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都涉及到一個租賃期限的問題,房屋租賃合同有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兩種情況。

不定期租賃本來就沒有約定租賃期限,雙方都無異議就一直履行,一方隨時可以提出終止,只要給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即可。

定期租賃不管是一年,還是三年五年甚至二十年,都涉及一個合同到期後是否續約,如何續約的問題。

(一)任何一方都沒有當然的續約權

我經常會碰到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認為出租人不願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這種承租人往往是用租來的房子經營,生意還不錯,合同到期當然不願意輕易換地方。

碰到這種情況,讓律師很無奈,因為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一方能決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麼合理的理由。

(二)法律上不存在優先約續權

有很多承租人認為自己當然享有一個合同到期後相比其他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而實際上,法律上是沒有規定承租人的這個權利的,如果想擁有這個權利,必須得在合同中作明確約定.而且,優先也僅僅是同等條件下的優先.

(三)承租人可以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續約問題可能造成的損失

承租人如何避免這種不能續約的損失呢?律師給您提如下建議:

如果對自己的生意有足夠的預期,那合同期限越長,對生意就越有好處,所以,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直接要求籤訂比較長的租賃期限。

如果對生意的發展預期不足,也不妨簽訂一個比較長的租賃期限,然後在合同中保留在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提前解除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少量或不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這樣,即使確實經營不好,要提前解約,要承擔的責任也是比較有限而有能力承擔的。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期後面的生意情況,確實只想簽訂比較短的期限,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感覺生意還不錯,就應該及時同出租人協商延長合同期限,不必等到合同快到期再提,那時再提往往會陷入被動,就算最後得以續約,往往也要在租金上做較大讓步。如果很早就發現無法續約,也可以利用到期前的時間在附近另找合適的房屋租賃,這樣即使不能續約,店鋪換地方後,也能儘量留住原來的客源。

(四)如果雙方同意續約,應該重新簽訂協議或增加補充協議

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面。

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合同到期後雙方並未正式續約,只是雙方都自動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騰房,承租人繼續按原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誤。

表面看沒什麼問題,但雙方關係的性質就已經發生變更了。如果沒有正式的確認,雙方租賃關係繼續有效沒問題,但是租賃期限卻變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後自動履行的期間,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租賃關係。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一般合同會約定租賃期限,若未約定到期後續是否繼續履行合同,預設為不履行。特殊情況有不定期租賃,即雙方未約定期限,此時終止合同需要出租方給予承租方方便,使其有充裕時間搬離,以避免糾紛。雙方可事先了解優先續約權的問題,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