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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怎麼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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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怎麼續簽?

租賃房屋的時候需要簽訂租賃房屋的合同,這一點是大家都所瞭解的,當然租賃房屋合同當中約定了租賃的期限,如果到期的話是需要進行續簽的,否則租賃期限將會變為不定期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怎麼續簽?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怎麼續簽?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再重新簽訂一份合同,或者是在原來的合同的基礎上進行續簽。

原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沒有搬出,仍然繼續使用房屋且支付租金,而出租人沒有提出反對且也接受租金,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合意。那麼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依然有效。

二、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由原來的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係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

承租人與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出租人在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因承租人在搬出租賃房屋之前,還有尋找住處、搬家等事宜需要另行處理。因此,法律同時對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作了一些限制,要求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對於合理期限,應該看原租賃合同是否已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習慣確定。實踐中一般為10天至30天。

例如,原租賃合同約定,房東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前要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那麼在原租賃合同屆滿後繼續出租房屋的房東如果要解除租賃的,依然要依照原有合同的約定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

據此,過期的房屋租賃合同即使沒有續簽也依然是有效的,但是雙方在任何時間都能解除合同,不過解除合同需按照原有租賃合同的約定對租客進行通知。如果您在租賃方面有疑惑的,小編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條【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這種合同到期之後續簽是需要雙方當時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一致才可以的。其次就是續簽的話需要注意的事項,在這裡本站小編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除此之外,還有就是如果沒有續簽的結果也給大家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