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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證售房。(二)開發商隱瞞房屋抵押狀況。(三)開發商延期交房,經過合理期限仍不能交房。(四)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五)商品房發生質量問題。(六)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七)開發商延遲辦理房產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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