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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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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逾期退房要交違約金,簽訂購房合同後,開發商沒有按合同承諾期限交房,經購房者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廣告忽悠實物與宣傳不符。在購房時,銷售廣告對購房者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也應視為合同內容之一,如果開發商違反銷售廣告承諾內容,需承擔責任,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三)提前預售未辦全證件,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四)買方可以退房的情況還包括以下幾種:
1、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合同對此項有約定,買房人就可要求退房。
2、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可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3、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4、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
5、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
6、合同中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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