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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購房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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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要求退購房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要求退購房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形式。不想買房了定金能不能退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一)如果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那麼不想買房,定金可以退回。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如果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協商不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由於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那麼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四)在武漢市房地產限購情形下,部分購房人存在僥倖心理,偽造身份資訊或購房資訊,未通過房地產部門限購審查的,或在開發商銷售人員誤導下交付定金的,由於不具備購買商品房的身份條件,在此情形下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或認購協議均是可以依法撤銷,購房者有權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定金。

二、購房定金何時可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一般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購房者才能要求退購房定金。從理論的角度上說,當開發商違約時,購房者不但可以要回定金,還可以向其索要賠償。但現實卻是殘酷的,很多購房者在明知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卻由於各種阻礙而要不回自己的定金。因此,當您遇到定金糾紛時,不妨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實際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