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1、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時
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後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簽訂後價格發生變化
商品房也是一種商品,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後,沒有發生約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從法律上講,開發商降價對老業主來說是很難維權的,這屬於房地產交易的風險。除非合同有約定,如果籤合同時開發商有書面承諾,承諾不降價,或若降價就賠償業主損失,這樣就可以獲得賠償,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①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
②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③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
④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
⑤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⑥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標準。
總的來說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情況有兩種。一是置業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置業者有權退房。二是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開發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