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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虛假宣傳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嗎?

房屋買賣 閱讀(2.87W)

一、開發商虛假宣傳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嗎?

開發商虛假宣傳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嗎?

可以解除合同,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的情況;

開發商所做的宣傳是否是合同條款或組成部分則很關鍵。按照民法典原理,如果是要約,宣傳廣告的內容就應當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於開發商具有約束力;如果是要約邀請,則廣告宣傳內容不具有相當於合同上的約束力,購房者只能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一般性的宣傳廣告只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如果在開發商的廣告宣傳中有關承諾,如關於裝修、小區配套設施、房屋設計等方面的描繪和承諾是符合要約的前述特點時,開發商虛假宣傳的行為就構成了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有合同違約金之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購房有損失,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虛假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已經從根本上影響到房屋的使用,則開發商在此構成了根本違約,購房者就有權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利息,並賠償損失。

二、開發商對房屋的虛假宣傳不構成要約

開發商對於虛假宣傳的行為仍然不能解脫民事責任,即法定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購房者因受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開發商當然構成欺詐。對此,購房人有兩種選擇:

一是起訴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銷購房合同;

二是訴訟或仲裁請求主張變更合同內容,如根據虛假宣傳的內容與實際交付房屋不一致的情況請求酌減合同價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開發商利用虛假的方式而騙取購房者買房已經算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責任,但具體是否會構成角除合同的條款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只有形成要約才能對才能算是有合法的證據,對開發商形成約束力從而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