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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沒發高溫補貼嗎?

高溫補貼 閱讀(2.06W)

在夏季,我們經常看到很多在室外露天工作的工作人群,以及在高熱的工作環境工作人,很多省市針對高溫工作者都推出了高溫補貼政策,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給員工發放高溫補貼,不過,很多事業單位都無視法律的規定,不遵從給員工發放高溫補貼的政策,沒發高溫補貼嗎?對於這種沒發高溫補貼是否違法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事業單位沒發高溫補貼嗎?

一、事業單位沒發高溫補貼嗎

1、公司不給員工發高溫費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條件進行具體的分析。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頒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3、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應該享受高溫津貼,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公司不發高溫費是算不上違法的。

二、高溫補貼外的措施

在規定了高溫費的條件以外,該《辦法》還規定了企業應該落實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1、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2、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4、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我國和很多地方都有高溫補貼發放,但是高溫補貼的發放需要符合規的條件才可以發放和領取,因此沒發高溫補貼嗎,要看工作的性質和環境,是否符合規定的高溫補貼發放政策,符合的不發就是違法,不符合者就可以不用發放,但是可以在炎熱的夏季,給予員工發放一些清涼的飲料或者消暑用品,來保障員工不會中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