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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斷供開發商解除合同

逾期交房 閱讀(1.6W)
購房者斷供開發商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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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開發商延遲交房解除合同,購房者是否應該償還貸款?

因開發商延遲交房解除合同為了投資,張先生在2012年9月買下4套雍景臺國際公寓寫字樓和1套公寓,為此,張先生向銀行申請了1500萬元的貸款。原定於2013年4月30日的交房日,卻因政策原因推遲到了2014年7月。期間,張先生向開發商提出了退房,但遭到開發商的拒絕。後經過北京市二中院審理,法院認定開發商延期交房是違約行為,判決解除了張先生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但讓張先生沒有想到的是,銀行的一紙訴狀又將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購房者是否應該償還貸款招商銀行起訴稱,銀行當初依據張先生的貸款申請向其提供了5筆貸款,共計1500多萬元。而張先生因與開發商的糾紛造成了退房,張先生就沒有理由再繼續佔用上述貸款。且張先生也沒有按照當初的約定按月償還貸款,已經構成了違約,所以起訴要求張先生解除貸款合同並償還拖欠的貸款本金1280萬,而開發商和張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則作為擔保人,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先生認為,現在房子已經退了,全部貸款在開發商手裡,應由開發商來償還,所以張先生反訴銀行要求解除與銀行的借款合同。開發商則認為,自己在貸款合同中只是擔保人的角色,讓其還款沒有法律依據。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開發商如果承擔了保證責任,還有權向張先生行使追償權。由於案情複雜,法院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