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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單方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

逾期交房 閱讀(4.68K)
開發商單方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開發商逾期交房,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規定,你若想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回購房款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你對開發商交房進行了合理催告。

(2)開發商在經催告後的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及時交房。

(3)你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未有關於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別規定。

如若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你有權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其退還你所交的購房款。

由此可見,在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時候,作為購房者並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