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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虛假宣傳怎麼辦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9.69K)

目前的商品房銷售,絕大部分是以廣告形式向社會公開銷售。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部分出賣人在宣傳的廣告中進行誇大性描述,或者故意使用一些模糊不清容易引起誤解的詞句進行描述。到了交房階段這些承諾又無法如實兌現,由此引發了購房者提出虛假宣傳的投訴與糾紛。那麼作為購房者就應當更主動的去了解關於宣傳廣告的相關法律規定,防患於未然,發生糾紛後也可以相應的採取措施。首先要明確,銷售時提供的宣傳廣告並不一定可以作為合同內容,而且通常不作為合同內容來認定,不能像要求履行合同那樣去履行宣傳廣告。一般的虛假宣傳肯定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義務,應當對購房者損失予以補償,但只有在廣告資料對房屋及相關設施進行了明確的說明和承諾時才可以視為合同的一部分。例如廣告中明確小區綠化率達到80%,每單元兩部電梯。所以,建議購房者如果非常在意宣傳廣告中的某項描述,一定要經過充分協商,將該項明文約定到合同中去,以保障自身的權利得到實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未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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