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自治權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4.78K)
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自治權

一、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自治權?

業主委員會享有自治權,業主委員會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築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一)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時瞭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係,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七)加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諮詢、投訴和監督,並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九)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一)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資訊;

(二十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隻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與本建築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築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法律沒有規定過小區必須交給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現在有很多小區實行的都是業主自治,業主主要是通過業主委員會行使相關權益的,業主委員會雖然有自治權,但是業主委員會受全體業主的監督,不能做出有損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