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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業主自治是怎樣管理的

物業糾紛 閱讀(2.41W)

一、業委會業主自治是怎樣管理的

業委會業主自治是怎樣管理的

業主委員會自治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原則建立自治組織、確立自治規範,管理本區域內的物業的一種基層治理模式。

業主自治是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才成為必要。多層建築或居住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產權由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各區分所有權人的要求各異,從而容易導致各種糾紛發生。為了統一意見、便於管理,業主組成管理團體委託其他組織或者自行對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護、公共環境、公共秩序等事項進行自治管理,以避免公共事務無人願管或無人可管情況的發生,保證物業合理使用,使業主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只有業主真正實現自治,物業管理活動才能真正為業主服務,體現業主的利益,從根本上實現物業管理制度的目的。各國物業管理法律制度中,業主自治都是其基本組成部分。2003年我國頒佈了《物業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以業主大會為核心的業主自治機制。

二、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物業管理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1.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業主。

根據《業主大會規程》,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對於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的任期,應當交由業主大會決定。在我國目前業主自治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似乎更應當設定較短的任期,使得更多的業主有機會參與物業管理實踐,提高其自治水平和能力。

業主委員會在成立時,應積極的召開這類業主大會,經過業主的認同後,相關的業主委員會才可以成立。成立時,這類業主委員會的主要工作人員也要經過全體業主同意後進行聘用。在行使這類權益時,應積極的取得業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