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在杭州業主委員會職責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48K)

在杭州業主委員會職責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是每個小區都會設立的,它的主要成員由業主集體選出。業主委員會是為了決定一些事關業主日常利益而設立的。所以業主委員會有自己的工作職責,每個城市的業主委員會職責可能稍有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杭州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相關內容。

一、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1、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委託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2、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物業所在地的社群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指導業主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並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反對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後,社群居民委員會應當終止行使本款規定的職責。

3、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制度。候補委員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與正式委員一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產生規則、任職資格和職務終止規則應當與正式委員相同。設立候補委員的,應當和業主委員會一併備案。

4、業主委員會因委員辭職等原因缺額且缺額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數的多少自動遞補,並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具體遞補規則等內容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予以明確。

二、業主委員會終止條件

(一)第二十條 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臨時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1、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的;

2、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3、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4、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5、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並記錄歸檔。

(二)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1、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的;

2、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3、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及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七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託代理人蔘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2、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公告等形式及時公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等物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做好物業管理中重要事項的記錄,並接受業主查詢。

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諮詢、投訴和監督。

三、業主委員會的任期

1、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三至五年,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任期屆滿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的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按照規定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2、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完成交接工作。

3、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拒不移交本條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杭州業主委員會職責問題的解答,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都是在業主大會上由業主集體決定的,所以由業主選出的業主委員會成員要從維護業主的利益角度出發,積極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否則隨時可能會被業主罷免其成員身份。如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