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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有哪些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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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有哪些具體內容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有哪些具體內容

1、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2、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3、修改管理規約。4、制定新的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5、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6、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7、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房地產管理部門關於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由上一屆業主委員會主持。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在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按本辦法選舉產生。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是15名。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業主大會前期籌備工作

第四條,為了召開業主大會,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可由業主代表,並請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組成籌備小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第五條,籌備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小區內張榜公示一週以上,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六條,籌備小組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字,擬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四)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按本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後,籌備小組自動解散。

第三章 業主大會

第八條,業主大會應由過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業主代理出席。

第九條,業主大會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書面徵求意見書應用有效送達方式。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必須是熱愛公益事業,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有一定的時間從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候選人可由本人自薦、業主推薦或籌備組商議的方法產生,籌備小組或業主委員會進行最後資格確認。候選人產生後應公示一週。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選候選人的,可由十個以上業主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應在業主大會召開前至少七天提交籌備組並由其公示一週。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選舉,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推選的召集人或上一屆業主委員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律採用實名投票的方法。業主對於委員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另選其他業主,也可以棄權。

第十三條,業主如果在業主大會期間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本人填寫選票後,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業主代為投遞選票。

第十四條,投票結束後,由業主大會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或者業主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第十五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十六條,全體業主過1/2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採取差額選舉辦法,差額人數不超過兩人。依據得票數順序產生中選人。

第十七條,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八條 ,選舉結果當場宣佈,所有選票應當保留備查。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受全體業主的直接監督。經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可以提請罷免選出的委員。

第二十條 ,補選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可採用自薦或推薦的方法產生增補候選人,並經業主委員會2/3委員通過,成為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1)已不是業主的;

(2)年度內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喪失履行責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6)兼任所轄區域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做出決定。罷免採用實名投票的表決方式,須經過半數的業主代表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被罷免後,按本辦法中的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方法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二條,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請罷免的成員有權在業主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三條,離任委員必須在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委員會的印章、檔案、資料、帳簿及其屬於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同意備案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成立時,上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工作職責終止,宣佈解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選舉辦法中稱業主,是指物業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本選舉辦法中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 ,本選舉辦法未盡事宜按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物業管理規定執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向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綜上所述,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要按照一定流程操作,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指導下,選舉出一定人數的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很廣,包括召開業主大會、代表業主監督物業管理服等。目前,我國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定義的比較模糊,這不利於其更好的行使自身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