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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公司能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86W)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後果最後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一般分公司能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