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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訴訟管轄 閱讀(6.29K)

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首先,賦予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是必要的。“村民小組”是由過去的“生產隊”演變而來,現在對“村民小組”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拋開本案而言,村民小組在更多的情況下是被侵害的物件。在土地徵收涉及到村民小組的土地時,問題就出現了,首先補償合同是的簽訂者是村委會,村民小組無此項權利,再則所得的補償款項首先納入村委會的統籌規劃,再由其決定如何分配。一但出現問題後,村委會可以將問題推脫給村民小組,理由是款項已經分配,而具體分配數額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會來決定。這導致村民小組以及該組成員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在審判實踐中,也常常會出現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被他人侵害時,村民小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情況,為了保護村民集體的合法權益,賦予村民小組的合法訴訟主體資格也在情理當中。

其次,從法律上而言,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覆中就明確賦予了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答覆內容如下:遵化市小廠鄉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長的名義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結合上述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顯然將村民小組歸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其他組織”的範圍。

最後,從經濟上而言,村民小組擁有自己的土地,經濟上可以獨立,也可自行承擔義務,所以具備了訴訟的主體資格。從保護村民利益而言,村民小組需要主體資格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從法律層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其主體資格也給予了認可。綜上所述,在民事案件的審判中村民小組有能力也有資格成為適格的主體。

以上就是關於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的參考資料。一般來說。當地民政局都會頒發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給村民居委會的。所以村民居委會實際上是社會法人。有資格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有幫助村民民事訴訟解決問題的權利。如對此還有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