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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的房屋租賃合同可解除嗎 | 怎麼解除

房屋租賃 閱讀(2.9W)

未竣工的房屋租賃合同可解除嗎,怎麼解除

說到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條件,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解除。那麼,大家知道未竣工的房屋租賃合同可解除嗎?法律上對於這個問題是怎麼解釋的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合同效力以及房屋租賃合同方面的知識。

一、未竣工的房屋租賃合同可解除嗎

出租人就未經驗收或者不能通過驗收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驗收,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1、認定此類合同效力的原則

涉及在建工程即未竣工通過的房屋的租賃合同效力問題應當堅持這樣一條規則,合同以無效為原則,以有效為例外。未完成驗收的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來說,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例外情況在於,應設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完成驗收可以對合同效力進行補正,從而使合同由無效轉變為有效。

2、合同補正效力定義

例外情況承認合同有效就涉及到一個合同效力不整理論了。無效合同效力補正,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些合同原本應當被認定為無效,但是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採取措施對合同效力加以完善,或者因某些客觀事由使合同中的無效情形自動消除,從而使原本無效的合同化為有效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什麼情況下可取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的解除權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權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三)雙方均有的解除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未竣工的房屋租賃合同可解除嗎這個問題,其實未竣工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的,因此是可以進行解除的。但是,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下,合同解除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不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要按規定執行解除的條件,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