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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租賃的房屋無法使用能否提前解除租賃關係

房屋租賃 閱讀(2.84W)

可以先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減免屬於雙方協商的範圍,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再看是否解除合同。疫情雖然構成法律上的情勢變更、不可抗力,但要看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如果確是因為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疫情未造成完全無法履行的後果的,單方解除合同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疫情期間租賃的房屋無法使用能否提前解除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