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責任>

黃X1與馮XX、馮X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08W)
黃X1與馮XX、馮X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黃X1,男,2004年9月27日出生,壯族,學生,戶籍地:廣西靖西市,現住靖西市。法定代理人:黃X2,男,壯族,系黃X1父親,戶籍地:廣西靖西市,現住靖西市。委託訴訟代理人:黃興同,廣西中名(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馮XX,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壯族,住廣西靖西市。委託訴訟代理人:農星所,靖西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馮X能,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壯族,住廣西靖西市。委託訴訟代理人:農星所,靖西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1,男,2004年9月18日,壯族,住廣西靖西市。法定代理人:李X2,男,住廣西靖西市,系被告李X1父親。被告:李X2,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壯族,農民,住廣西靖西市,系李X1父親。被告:韋XX,女,1978年6月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廣西靖西市,系李X1母親。被告:王XX,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壯族,住廣西靖西市。原告黃X1與被告馮XX、馮X能、李X1、李X2、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7月10日立案,依法追加王XX為共同被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黃X1於2018年7月26日以被告馮XX、馮X能先行墊付原告黃X1後期醫療費人民幣25,000元,其餘待今後定殘再做處理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黃X1西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黃X1西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1,318元,因原告申請撤訴減半收取計659元,由原告黃X1全部負擔。審判員林木茂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書記員岑積巨集蘇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