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肇事>

妨害交通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肇事 閱讀(2.75W)

一、妨害交通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妨害交通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的區別

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並沒有限制性規定,故這兩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這兩罪的犯罪主體。

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人員為主,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規定處罰。可見,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並且導致了交通事故發生,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在鄉間公路行走的賈某,由於發洩私憤,向路過此處一輛貨車的擋風玻璃投擲石塊,司機為躲避襲擊將一婦女撞到致死。賈某因違反關於行人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其他行為的規定,導致了重大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

應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由於該罪是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主體不象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那樣,僅存在於交通運輸領域,而是廣泛存在於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領域當中。雖然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十四周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八種犯罪行為,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應為十六週歲。故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實施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以其他罪名承擔刑事責任。

(二)犯罪主觀的區別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如果肇事者的主觀心態為過失,主觀方面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觀方面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肇事者定罪的關鍵,就在於實施其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態度。

1、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嚴格界定為過失

我們知道,所謂過失就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主觀心態。交通肇事者的主觀心態從形式上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所持的心理態度,從嚴格意義上講,由於這種心態並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對危害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不要求是“過失”還是“故意”。二是對交通肇事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應當是過失,這是法律所嚴格要求的。如果為故意,則因不符合該罪犯罪構成而不能以該罪論處,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該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他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一般情況下,犯罪主體除極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在實踐中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情況表現出來,一是為了追求某種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在生產流通領域比較常見,比如令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瘦肉精”事件,5名生產銷售瘦肉精的人員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劉X等人具有較高文化水平,有的還從事過化工行業工作,明知食用含有“瘦肉精”殘留食物會對人的健康產生很大危害,出於獲取高額利益目的不顧大眾生命健康,擅自大量生產和銷售這種用於新增豬飼料的化學原料,其主觀心態應為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是為了實現某種犯罪目的,放任了另外一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甲為了達到報復乙的目的,對在商場購物的乙投擲自制爆炸裝置,結果造成包括乙在內的多人傷亡,甲為了達到殺害乙的目的,不顧公共場合大眾的生命安全,其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

二、妨礙交通罪怎麼處理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交通肇事罪與妨害交通安全罪的區別體現在很多方面,很多區別取決於加害人有沒有主觀的意識去進行犯罪,有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交通肇事主要是使用駕駛工具對群眾、設施造成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範圍會更大一些,方式方法也更多,還需要達到一定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