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交通事故解答>交通肇事律師解答>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肇事律師解答 閱讀(2.73W)

在我們國家的具體法律規定而言,危險駕駛罪主要表現兩個形式:一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二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而交通肇事罪最明顯就是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造成了很嚴重的後果。可以這樣說,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