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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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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客體與客觀方面。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並且發生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以私設電網,駕車撞人,制、輸壞血和病毒血,向人群開槍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觀故意方面。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要是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實踐中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屬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3)犯罪後果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有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隻要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並不要求以發生嚴重危害後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屬於危險犯。

(4)量刑處罰方面。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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