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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4W)

一、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在於犯罪形式不同、客觀方面不同,具體情況有:

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1、從法律規定上看,本罪不屬於身份犯。

(1)公路、水上運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2)航空人員、鐵路職工以外的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或鐵路運營事故的,成立本罪;

(3)航空人員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飛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4)鐵路職工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5)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案件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監督過失理論可以為這一解釋結論提供理論根據。

(7)基於同樣的理由,車主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醉酒者、無駕駛資格者駕駛,沒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的,駕駛者與車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實施拉車乞討等行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而且對非交通運輸人員不必做出某種限制。一方面,刑法並沒有對行為主體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沒有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完全可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對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這裡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同時也包括鐵路、航空交通運輸中的各種管理法規。

3、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單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都是需要在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後,根據掌握的有關證據來進行界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交通肇事行為和有關責任後果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