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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1W)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二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只有這兩種行為方式才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基本行為方式。在這兩種行為方式之外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要麼嚴重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要麼以一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為處理,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是指行為人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嚴重後果,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等。沒有必要危害後果的發生,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存在一定的重複和交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