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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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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些事情的界線並不是特別明確,很容易就會混淆,在我們的法律中也是如此,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一定意義上存在交叉重合的部分,所以兩者不容易區別。那麼下面我們就來一起看一下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吧。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要點在於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交通肇事 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從犯罪構成來講,即兩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客觀 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由於過失導致了他人死亡後果發生的行為。主要表現在:有的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結果, 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但是兩者主要的區別還是在兩者發生的時空條件上,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方面,因為駕駛員的失誤等原因引發的犯罪;而過失致人死亡罪則是不分時間地點,沒有時空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