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8W)

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刑法中危害性極大的一種。它和盜竊罪、貪汙罪等是不同的。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會造成不特定的眾多的財產損失或者是人員傷亡,它的損害以及傷亡的範圍都是難以估計的。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在下文中將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是:根據我國刑法法條中的相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手段或者方法外,採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險方法”。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加以正確的理解和界定的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義,即是要明確“危險方法”是相對哪些行為而言。一般說來,這裡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第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

第三,其他危險方法應當理解為,是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危險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經涉及到的具體罪名規定的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否則就應當以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是您不能解決的,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盡力的為您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