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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8.62K)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肇事的定義: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員或牲畜傷亡、車輛損毀、建築物倒塌等均稱為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第一,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的區別:

“交通肇事”著重是從人的角度,特別是駕駛員的角度,來描述交通行為。這種行為如果夠上追求法律責任,則成為“交通肇事罪”!

注意: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刑法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事故著重是從經濟損失的角度,來描述交通現象,所以可以分為各種等級。

注意: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①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綜合所述,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從行為人的角度來說,交通事故包括:交通肇事(違法行為)與交通意外。

二、其他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在實際生活當中,如果說發生了交通事故,並且造成了人員的傷害的話,那麼一定要及時的將傷亡的人員送往醫院,進行及時的救助,否則的話,如果逃逸會加重自己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在具體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過程當中也有明顯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