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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公共安全 閱讀(2.06W)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類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2、客觀方面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要求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不要求發生嚴重後果。

3、刑罰不同。

犯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