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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認購合同定金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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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認購合同定金可以退嗎?

購房認購合同定金可以退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

當然,同樣的法律規定,不同的運用方法,還是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的。

二、簽署《認購書》要注意兩點:

1,《認購書》一般只是預約簽約的作用,建議認購書中約定的準備簽約日期不要太長,以免夜長夢多誤事,一週或十天左右為宜。

因為有的開發商在房屋不具備出售條件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往往在《認購書》中約定較長簽約週期,用這個方法套取購房者的資金。

2,在《認購書》中購房者的付款數額儘量要低一些。

雖然我們前面分析過《認購書》的法律約束力往往不是很強,但不要忘記,一旦簽訂《認購書》,首先履行義務的是購房者,因為購房者往往要先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或預付款,就算開發商違約,購房者還要追著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不行還要起訴,很麻煩的。

而如果購房者違約,人家開發商只要一個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這個博弈中,購房者還是處於弱勢,既然如此,定金或預付款的數額相對低一些,應該是對購房者更有利的,因為風險會相應降低。

總的來說,購房認購合同定金退還問題主要是看緣由,是賣方原因,或者是後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導致無法簽署買賣合同的,那麼定金理應退還,違約則還需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買房無理取鬧,或者不認真對待雙方約定的事情,定金可能無法退還,當然,具體情況具體處理,方法不同可能最終結果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