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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無效的證據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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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異議的無效的證據要求有哪些?

商標異議的無效的證據要求有哪些?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影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異議程式的負面作用

首先,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式雖然不是每一個申請註冊商標都必須經歷的程式(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2%~3%),但異議期間卻是從初步審定到獲准註冊所必須經歷的。即使沒有發生商標異議,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也要等到三個月的異議期滿後才能獲准註冊,從而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其次,被提出異議的商標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終能否獲准註冊,還需經有關機關的審查。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裁定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商標不到整個異議案件的50%。由於商標一旦被提出異議,就不能及時確權,異議裁定的時間又比較長(目前,商標局異議裁定需要兩年多時間,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提出異議複審的,評審時間可能更長。如果當事人對評審裁定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被異議商標的權利長期處於待定狀態,不利於被異議人圍繞被異議商標開展經營活動。

再次,還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註冊。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據此,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並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借用商標異議程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商標異議的無效認定情況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商標異議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商標權的實際認定情況來處理,如果對相關商標權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但經過稽核後,只有確實存在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