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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買賣不破租賃的異議需要什麼證據材料?

房屋買賣 閱讀(2.04W)

提出買賣不破租賃的異議需要什麼證據材料?

一、提出買賣不破租賃的異議需要提供什麼證據材料?

如果法院執行時排除在先承租人租賃權的,承租人可以提出異議。在司法實踐中,除了部分案外人的承租權受到侵害而提出異議之外,也存在個別被執行人為了干擾執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在偽造租賃合同及相關證據後由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情形。

因此,在判斷是否存在租賃事實時,應當從以下情形出發進行綜合判斷,同樣,從舉證角度出發,承租人也應儘量提供完備的證據以證明租賃事實的真實性:

1、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以承租的房產作為公司註冊地址並登記於營業執照,且至今未變更住所地的;

2、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為承租的房產交納水、電、暖、燃氣、物業等各項費用且至今仍在交納的;

3、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的;

4、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便已在涉案房屋中生產、經營的;

5、其他承租人能舉證證明自抵押、查封前至今始終對涉案房屋佔有、使用的情形。

二、抵押權和買賣不破租賃的關係是怎樣的?

如果不影響租賃權,不能提出異議。在這種先抵押後出租的情況下,依據該條款規定,抵押權優先於承租權。這樣一來,抵押權人在債權無法實現時,將抵押物變賣,購得該抵押物的買受人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因此,只要買受人不願履行原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賃關係的存在來對抗買受人。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也就是說,出租人只要盡到告知義務,便不用承擔抵押權實現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反過來,只要承租人沒有行使告知義務,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原出租人承擔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經常會凍結拍賣被告人名下房屋,如果處於正常租賃狀態下,作為租客,可以提出買賣不破異議,要求繼續使用房屋。通過訴訟方式提出異議的,應當準備證據材料,包括租賃合同、能夠證實真實租賃關係的水電清單及之前裝修裝飾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