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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商標異議人提起惡意異議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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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商標異議人提起惡意異議的目的是什麼

惡意商標異議人提起惡意異議的目的是什麼

提起商標異議的目的在於不正當地阻止在初審公告期內的商標獲得註冊的商標異議人、以及進而以此為要挾,向該商標持有人索取非法利益的商標異議人。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沒有任何限制,使惡意商標異議人有機可乘。惡意商標異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平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壞性,還會影響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浪費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寶貴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影響了上述機關對正常的商標異議及時作出裁判。

二、惡意異議的情況有哪些

對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註冊。實踐中存在兩種型別:

第一,利用異議程式敲詐對方當事人。例如,曾經有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飲用水生產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後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註冊商標後,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註冊。然後,趁異議裁定期間對方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由此可見,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並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借用商標異議程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惡意異議人在異議的期間內在相同的或者是類似的商品上面使用了和被異議的商標相同的或者是相近的商標是具有不法性的,如果有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惡意異議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