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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異議裁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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