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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異議的裁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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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申請複審時,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同時附送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副本及其他證據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自受理商標異議複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針對當事人異議複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複審裁定。裁定結果應書面通知異議複審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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