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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政府資訊公開的公開流程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8.27K)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南通政府資訊公開的公開流程是什麼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別的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資訊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資訊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資訊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資訊化管理,加強網際網路政府資訊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資訊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資訊公開線上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綜上所述,資訊公開其實就是政府相關行政機關把需要公開給大眾的資訊以政府公報、網站、電視廣播報刊的形式公佈出去或者將其編制在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裡供群眾檢視,但讓如果群眾有其他相關了解的也可以去申請的,但前提是符合政府資訊公開範圍內。